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通訊員/楊婷)用戶透支信用卡,刷卡100萬不還。銀行無奈向法院起訴追mSATA討,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擅自提高了用戶的信用額度,本身自己存有過失,不予支持。昨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銀行敗訴。
  2010年4月8日,吳某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向銀行申領白金信用卡,經銀行審批信用額度5萬元。後銀行系統將被告評級為七星客戶,在信景觀設計用卡領用合約並未規定銀行可自動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的情況下,單方將信用額度提升至100萬元。
  吳某領取信用卡後,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透支,截至2014年1月20日,吳某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1108715.13元未還。銀行關鍵字表示因銀聯簽單隻保存一年的掃描件,故現無法提供交易簽單等憑證,只能提交銀行打印的交易明細。因此,銀行將吳某訴至越秀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吳某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並未對原告可自行提升被告信用卡額度的情況下,原告自行將被告的信用卡額度從5萬元調整至100萬元,原告作為信用卡發卡行,在信用卡業務經營中沒有盡莊臣到謹慎、註意義務,造成出現高額透支款無法歸還的風險增大。
  現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拖欠透支款未還的違約行為,但僅提供了原告自借貸行打印的明細,未能提供相應的交易簽單等憑證予以證實,無法證實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所主張款項未還的事實,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越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銀行對用戶的信用評級應該審慎。銀行自行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的約定,甚至在不需要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銀行系統可通過系統評級分析,自動為信用卡持卡人升級信用額度,這可能造成持卡人超出自身經濟能力透支消費,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的情形出現,進而造成高額透支款無法歸還的風險增大,金融壞賬增多。
  對此,法官建議,銀行應規範信用評級認定、完善持卡人經濟能力評估體系;規範信用額度提升的適用情形,嚴格銀行自行單方提升信用額度的適用;註意風險控制,及早止損,降低金融壞賬風險;完善關於持卡人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舉證材料。  (原標題:用戶透支百萬元 銀行起訴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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