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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海口6月5日電(記者馬超、傅勇濤)校服製作收取廠商好處費、調動教師收取他人感謝費、借校安工程收受項目方賄賂。近日,海口市秀英區教育局原局長方某因受賄32.5萬元,一審被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記者瞭解到,2013年6月,海口市檢察機關接到群眾舉報被告人方某有受賄行為。檢察機關就群眾舉報的問題向行賄人林某進行調查時,掌握了方某涉嫌收受林某賄賂款16萬元的線索。
  2013年8月,檢察機關傳喚被告人方某接受調查時,方某如實供述了其收受林某賄賂款16萬元的事實。同時,他還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張某等人賄賂款共計16.5萬元的事實。
  檢察機關指控,方某在擔任海口市秀英區教育局局長期間,於2007年至2012年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幫助他人辦理崗位調整、為校服廠老闆的校服訂購工作提供方便、為承建校安工程部分項目的相關人員提供便利的方式,收受林某、張某等9人賄賂款共計32.5萬元。
  法庭審理中,方某的辯護人提出,方某有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有自首情節。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認為,方某如實供述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6.5萬元屬於供述同種較重罪行,對其供述同種罪行部分,應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自首。但鑒於案發後,方某退出涉案贓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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