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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府早報記者代償鄭其綜合法制晚報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根據好房網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在勞教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存在56年的勞教制度正式廢止。在近半個多世紀里,法學界關於勞教制度的爭議連綿不斷。對於此次廢止,法學界眾多知名人士表示,這麼多蒸烤箱年的努力,終於修成正果,很欣慰。
  廢台北港式飲茶或不廢,爭議了數十年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債務整合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法學界人士解讀其“是勞教制度很快將被廢止的節奏”。“其實勞教制度在法學界一直都有爭議。不同的是,到底是對其進行‘改革’還是徹底‘廢止’而已。”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先後當選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從2004年開始,他連續8年或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代表建議,要求改革勞教制度。
  追溯至2003年,這一年,朱征夫等7位廣東省政協委員聯名提出《關於在廣東省率先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來自四川代表團、湖北代表團的127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完善我國勞動教養立法》等4件議案……
  與勞教制度的“改革說”、“完善說”不同,資料索引後顯示:在1996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宋爐安(現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發表了《勞動教養應予廢除》,這是國內第一篇明確提出呼籲廢除勞動教養的論文。
  利大於弊,根除不合理不合法
  “包括我在內的一些法學界人士之所以呼籲改革勞教制度,原因有兩點:一是過與罰不相當;二是勞教制度和我國《刑法》的原則及立法原旨相悖。”陳忠林簡明扼要表達他的觀點。
  陳忠林表示,根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頒佈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幾種人進行的勞動教養。而勞動教養期限,則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一方面是勞教對象具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又不足以構成刑事處分,另一方面則是一至三年的勞教期限。而刑法判決中,有期徒刑最短也只有6個月。一個輕微違法人員所犯的過錯,勞教的嚴厲程度更甚於刑法,這是過與罰嚴重失衡,這是不合理的。”
  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對需施勞動教養的人,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公安、司法、民政、勞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也就是說,被勞教的人是沒有經過法庭的判決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是否勞教基本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缺乏法律監督,很容易導致辦案不公的情況出現,這也不合法。”
  ■一種思考
  未來輕微違法,誰來“填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蘭州、濟南、南京、鄭州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唐稷堯認為,“勞教制度廢止後,以後針對屢次有輕微違法但不足以構成刑事處分的對象的教育方法,可能更和社區教育矯治相結合。”
  廢止勞教制度以後,未來針對社會上那些有輕微違法行為又不構成刑事處分的對象是如何採取法律手段來規範其行為?在唐稷堯看來,需要出台介於《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之間的一種過渡性的法律,來規範輕微違法行為和明確其所需負有法律責任。也有專家認為,我們現階段的法律已相當完善,對於此類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參照執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昨日對媒體表示,由於正在執行的勞教人員人數不多、社會危害性有限(畢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執行”不會對社會產生多大的影響。
  勞教制度半世紀
  1955年 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紅頭文件
  1955年8月25日,黨中央發出的《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確指出對於“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宜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採取與勞動改造不同的處理方式:“讓他們集中起來,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國家做工,由政府發給一定的工資”。這種新的處置方式就是勞動教養制度的雛形。
  1957年 正式確立勞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依法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
  1961年 規定期限兩到三年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規定,明確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兩年到三年,由勞教機關“內部掌握”。
  1966年 “文革”爆發一度停止
  全國性的“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勞教制度也停止了運行。
  1979年 實質性改變
  1979年11月29日,經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批准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規定勞動教養對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
  1982年 擴大勞動教養對象
  1982年1月21日,頒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擴大了勞動教養的對象。
  2011年 設立違法行為矯治試點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發通知,蘭州、濟南、南京、鄭州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
  2013年 廢止《收容遣送辦法》
  6月22日,國務院宣佈廢止《收容遣送辦法》,這使以“治安”為目標的勞動教養制度進一步走向衰落。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
  ■相關鏈接
  近年勞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
  2011年,因為在網上複製、轉發、評點一百多條“負面信息”,重慶市彭水縣大學生村官任建宇被重慶市公安局以 “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決定對其“勞動教養兩年”。
  唐慧案:
  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訪反映11歲女兒被強姦案件,被當地政府部門處以勞教一年半。雖然勞教很快被取消,但稱“再次受到傷害”的唐慧將當地勞教委訴上法庭。
  (原標題:勞教制度廢止 勞教者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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